关于印发《杭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落实“三项制度”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0- 11- 05 17: 28

信息来源: 市人防办(市民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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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各处,直属各单位:

现将《杭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落实“三项制度”工作实施细则》印发你们,望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杭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2020年10月21日



杭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落实“三项制度”工作实施细则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国办发〔2018〕118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19〕20号)精神,结合本部门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一)行政执法公示的主体

机关具有行政执法权的相关处按照“谁执法、谁公示”的原则开展行政执法公示工作。

(二)行政执法公示的范围

行政执法公示信息分为基本信息和动态信息。

1.除依法属于国家秘密的信息外,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主动公示以下行政执法基本信息:

(1)机构职能、执法主体、办公地点、办公时间、通信地址、咨询电话、监督电话。

(2)权责清单、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3)执法人员信息,包括:姓名、单位、执法证号码、执法证是否有效等信息。

(4)政务服务事项的服务对象、办理条件、办理方式、办理流程、法定时限、承诺时限以及申办材料的目录、表格、填写说明、示范文本。

(5)行政处罚的执法流程、裁量基准、听证标准。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主动公示的基本信息。

2.行政执法动态信息公示主要包括年度执法检查计划公示、特定执法过程信息公示、执法结果公示和执法统计年报公示。

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主动公示;其他行政执法结果应当在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主动公示。

法规处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主动公示上年度行政执法情况,并报市委市政府和省人防办。

行政执法决定被依法撤销、部分撤销、确认违法、确认无效或者被依法变更的,相关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撤下已公示的相关行政执法结果信息。

(三)行政执法公示的途径

行政执法公示以杭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网站公示为主,以办公场所现场公示,政务新媒体公示等为辅。

在人防行政服务窗口采取设置专栏、自助查询终端等方式公示行政许可结果,并提供咨询服务。

二、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

(一)行政执法全过程的范围

行政许可、行政奖励的全过程自接收相关办理材料开始,包括接收、受理、审查决定、送达等一般程序环节和补正、勘验、中止、延期、听证等特别程序环节。

行政检查的全过程自检查活动开始,包括现场核查、送达、复查等一般程序环节和询问、勘验、抽样、鉴定、责令改正等特别程序环节。

行政处罚的前期调查自获取违法线索开始,包括调查取证等一般程序环节和抽样调查、先行登记保存等特别程序环节。

(二)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的方式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当采取文字记录、音像记录等方式。

文字记录可以采用纸质文书或者电子文书进行记录。音像记录可以采用执法记录仪、摄像机、音视频监控等设备进行记录。

(三)规范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

1.执行统一的人防行政检查表单

本市人防系统行政检查按照《浙江省行政执法监管平台》统一规范的行政检查表单。

2.推行“浙政钉·掌上执法”人防执法模块运用

依托“浙政钉·掌上执法”实现人防执法信息网上录入、执法程序网上流转、执法信息网上查询、执法活动网上监督。实时将检查单内容和其他相关执法信息录入监管平台,特殊情况下经单位分管行政执法工作领导批准,在24小时内将相关执法信息录入平台。

三、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一)制定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事项目录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是指市人防办依法作出的重大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等行政执法决定,包括下列事项:

1.经过听证程序作出决定的,案件情况复杂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

2.涉及重大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

3.涉及当事人、利害关系人重大权益,或者拟撤销行政许可、撤销行政确认、不予行政许可、不予行政确认的;

4.行政执法事项疑难、复杂,或争议较大的;

5.作出追缴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设费征收决定的;

6.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或者向监察机关移送涉嫌职务违法、职务犯罪案件的决定;

7.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和省级行政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或者行政执法部门认定属于重大的其他行政决定。

(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流程

1.具体承担案件或者政务服务事项办理的机构(以下简称办理机构)应当将下列材料提交法规处审核,并对提交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1)完整的卷宗材料;

(2)办理建议及理由、依据;

(3)其他需要提交的证据、证明材料。

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执法时限有明确规定的,办案机构应当在法定时限届满前5个工作日提交法制审核。

2.法规处负责对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法制审核,视情提交办法律顾问提出意见或建议,经审查同意后交办理机构。

3.办理机构应当对法规处审核中提出的合法性、合理性意见进行研究并提出是否采纳的意见;存在异议的,可以与法规处协商沟通;经沟通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报请党组会或办公会集体讨论决定。

4.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作出后,办理机构负责执行并做好立卷归档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