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征收划转有关事项的通告


发布时间: 2020- 12- 31 14: 35

信息来源: 市人防办(市民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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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财政部《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等四项非税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20〕5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等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征管职责划转有关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2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人民防空办公室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关于做好浙江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征管职责划转工作的通知》(浙税发〔2020〕91号)文件要求,为平稳有序推进我市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征管职责划转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2021年1月1日起,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我市项目为“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征收范围、征收对象、征收标准等政策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二、自2021年1月1日起缴费人收到人防部门缴费通知书后,使用《非税收入通用申报表》向项目所在地税务部门自行申报缴费。

三、缴费期限:缴费人应当在申领施工许可证前,一次性足额缴纳防空地下室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

四、资金入库后需要退库的,按照财政部门有关退库管理规定办理。因缴费人误缴、税务部门误收以及汇算清缴需要退库的,由税务部门受理、审核,人民银行及代理支库办理退库。

本公告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杭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2020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