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摘要)杭人防工程罚决[2020]002号


发布时间: 2020- 07- 20 17: 57

信息来源: 市人防办(市民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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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浙江佳境规划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阳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712558520X

联系地址:杭州市下城区建国北路707号星汇大厦4楼

2019年12月,本机关组织开展了2019年度人防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第三方抽样审查,并委托安徽修远人防工程施工图审查有限公司作为图审第三方复核机构对抽检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复审并出具意见书。富春第九小学项目人防工程作为抽检项目接受了第三方抽样审查。根据安徽修远人防工程施工图审查有限公司出具的复审意见书,该项目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涉嫌人防工程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本机关于2020年5月9日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设计的富春第九小学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结施-05存在封堵梁受力筋不满足人防最小配筋率要求的问题,违反了《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 50038-2005)第4.11.7条内容(强制性条文)。调查过程中,当事人辩称,在上述问题涉及的结构构件现场施工前,已发现此问题并出具《设计变更通知单》(编号:结字-00,落款时间:2019年4月)修改了相关结构构件配筋。但经查实,该项目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均未收到当事人出具的上述联系单,本案立案前,上述结构构件现场已经按照施工图施工,混凝土已浇筑完毕,已造成受力筋不满足人防最小配筋率要求的危害后果,故对当事人辩称在上述结构构件现场施工前已采取措施自行改正的行为不予采信。

2020年7月1日,本机关向浙江佳境规划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杭人防工程罚告[2020]002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三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的设计、施工、质量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的规定,构成了人防工程建设的设计不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的违法行为。根据《人防法》第四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二)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之规定,根据《浙江省人民防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0版)》(浙人防办〔2019〕22号)对行政处罚权力事项“不按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防工程的处罚”(权力基本码为“处罚-99008-000”)之“违反《人防法》第四十九条第(二)项规定,有一处违反国家标准中的强制性条文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一万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的裁量基准,鉴于立案后,当事人以另行出具联系单提供技术方案的方式帮助建设单位组织进行整改,本机关决定给予如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罚款人民币壹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将上述款项缴纳至“杭州市区财政行政罚款罚缴分离结算分户”(账号:33001616227053000288,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杭州吴山支行营业部,联系电话:87709889)。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机关代码:0015077001)将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杭州市人民政府或浙江省人民防空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杭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2020年7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