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后评估报告


发布时间: 2021- 05- 06 16: 42

信息来源: 市人防办(市民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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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杭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办法》相关规定,我办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杭州市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颁布实施以来的实施效果进行评估,通过总结实践经验和分析评估客体中存在的问题,完善制度设计和应对措施,进一步规范杭州市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借此进一步有效加强人民防空工程在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方面的重要作用。评估情况如下:

一、基本情况

1.实施主体:杭州市人防办各区、县(市)人防办和有关单位

2.文号:杭人防2007159号;

3.实施时间:自2007115日起实施。

二、评估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20098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正);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

3.《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20201127日浙江省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修正);

4.《浙江省防空地下室管理办法》(20181229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74号);

5.《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5号);

6.《杭州市人民防空工程管理规定》(2017823日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302号修改);

7.《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管理规定》(国人防办字[2010]288号);

8.《浙江省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浙江人防办[2021]8号)。

三、评估方法

根据《暂行办法》的适用范围,通过征求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相关职能部门、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定点生产企业、检测单位等相关单位意见,了解《暂行办法》执行和实施情况;与相关专业人员沟通交流,分析、论证《暂行办法》的合法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通过实地调研、召开座谈会等方式,听取对《暂行办法》执行情况和实施效果的意见和建议,分析论证后进行评估。

四、执行情况

自《暂行办法》实施以来,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严格遵循《暂行办法》履行职责,对人防工程相关主体开展监督和管理工作,人防工程建设单位等各相关主体严格按照《暂行办法》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自觉接受人防专项质量监督,截至目前没有发生严重人防工程质量问题。

五、实施效果

本市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积极履行职责,对《暂行办法》的贯彻落实比较到位,取得了较好的管理效益与经济效益,发挥了《暂行办法》应有的监督管理作用,收到了较好的社会效果。

六、合法性评估

《暂行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等上位法制定。《暂行办法》发布后,《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有修订,新出台了《浙江省防空地下室管理办法》、《杭州市人民防空工程管理规定》,对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有新的要求此外,《暂行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等条款市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站2019年机构改革中更名为杭州市人防工程平战结合服务保障中心,市委编委发文明确,该站(中心)不再承担受委托对全市人防设施进行监督管理,并对相关违法行为进行处罚;负责全市人防工程质量的监管。《暂行办法》第十六条中人防工程质量监督费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有关文件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由建设单位承担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1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综〔200878号),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共92项)34、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含工业、交通、民用、市政公用等工程和建筑构件)不符,需要调整

经审查,《暂行办法》与上位法虽不存在冲突违背的情况,但仍有部分缺漏。因此建议对《暂行办法》及时进行修订,从而与上位法协调、衔接。

七、合理性评估

《暂行办法》明确了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范围、监督机构的主要职责、监督对象及内容、处罚措施等,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作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行政主体,职权主体与责任已不相当;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定点生产企业、检测单位等相关单位作为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过程中的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互相匹配;质量监督管理措施必要、可行,符合比例原则。

八、可操作性评估

《暂行办法》通过明确细化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监管内容,解决了行政主体履职过程中的很多实际问题,监管措施适当合理,保障了工作程序流畅;同时具备完备的配套管理制度,符合高效便民的原则,缓解了行政相对人的行政程序负担。但在几个方面存在继续完善的空间:

一是纵向贯通、横向协同。主要是指市以及区、县(市)两级质量监督服务机构的主要职责,建议进一步明确纵向的业务指导关系,保证横向同级部门的工作可比性。例如,《暂行办法》第六条市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站受是人民防空办公室委托,负责全市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和管理工作,《杭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市、区(县、市)人防工程审批和管理权限的通知》(杭人防〔2019112号),决定进一步规范市、区(县、市)人防工程审批和管理权限,进一步调整下放部分市级人防工程审批和管理权,按照依法行政、权责一致、高效便民的原则,切实做到哪一层级立项、项目后续报批手续就在哪一层级完成。其中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办理。列入下放。市本级项目和区、县(市)项目分级管理,不再是全市统一由市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监督和管理。

二是便民为民、高质高效。主要是基于近年互联网、大数据等技术手段突飞猛进,政府服务能力也宜随之创新精进,建议充分利用数字化和信息化技术,为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赋能,为行政相对人提供更加高效便捷的服务。

三是突出重点、抓住节点。人防质量监督服务机构要在扎实做好事务性、技术性工作的基础上,加强监督质量责任主体的履职尽责情况。例如,《暂行办法》第十二条规定,质量监督站可委托质量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并由责任方承担检测费用实际操作不相符

从可操作性上建议对《暂行办法》及时进行修订,从而能够更加有效解决具体问题,管理措施更加高效、便民,配套制度更加健全、完备;程序更加简便、易于操作;表述更加规范准确,无歧义。

九、评估结果

经评估,《杭州市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实施效果较好,内容与上位法无冲突,具有合法性,但存在需要与相关法律衔接、协调的内容;明确了行政主体的职责、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具有合理性;明确了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主要内容,配套管理制度完备,但在可操作性上宜进一步完善提升。经评估工作小组同意,建议对《杭州市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作部分修改,以适应社会经济的发展,进一步提高行政水平,为行政相对人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