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国防动员办公室

杭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关于做好浙江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征管职责划转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09-01 浏览次数: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各市、县(市、区)税务局,各市、县(市、区)财政局、人防办(住建局)、人民银行,各代理支库,宁波市财政局:

    按照财政部《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等四项非税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20〕58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等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征管职责划转有关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21号),自2021年1月1日起,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我省项目为“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为平稳有序推进我省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征管职责划转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职责定位

    财政部门负责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的监督管理,包括制定制度和政策,监督检查政策执行情况,依法查处执收单位违法违规执收行为。

    人防部门负责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核定工作,及时将核定的缴纳信息、应征数据、欠缴明细等信息传递给税务部门(信息格式见附件1)。征期在2021年度、所属期为2020年度的收入继续由人防部门负责征收。

    税务部门负责2021年1月1日起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以及以前年度应缴未缴的收入征管工作,负责对申报未缴或少缴费款的催报催缴工作。按照财政、人防部门需求,反馈征收明细信息。

    人民银行负责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的收缴管理,包括收纳入库、审核退库和国库对账等工作。

    二、划转交接

    各市、县(市、区)税务、财政、人防部门要共同做好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征管职责划转工作,按照“先清理、后移交”的原则,完成交接。2020年12月31日前完成征管业务和数据信息交接。(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划转交接备忘录见附件2)

    三、征收方式

    自2021年1月1日起缴费人收到人防部门缴费通知书后,使用《非税收入通用申报表》向项目所在地税务部门自行申报缴费。

    涉及跨区域征缴的,须进行跨区费源登记。

    四、缴费期限

    缴费人应当在申领施工许可证前,一次性足额缴纳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

    五、票据使用

    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后,原则上应使用财政票据,在电子票据改革完成前使用税务票据。

    六、征缴和退库

    实行国库集中收缴制度,由各级税务部门统一征收,各级人民银行和代理支库收纳入库。资金入库后需要退库的,按照财政部门有关退库管理规定办理。因缴费人误缴、税务部门误收以及汇算清缴需要退库的,由税务部门受理、审核,人民银行及代理支库办理退库。

    七、预算科目及级次

    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是省与市、县(市、区)分成收入,分成比例为省级5%、市(县、市)级95%,预算科目代码为“103042401”收入级次为省级与市(县、市、区)级,由征缴部门按规定比例就地缴入国库。

    宁波市涉及与省分成资金通过省与宁波年终结算专项上解。

    八、互联互通

    由税务、财政、人防、人民银行等部门共同制定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管理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具体方案,及时共享信息。在互联互通实现前,按照既定步骤完成信息传递(互联互通实现前增量信息传递流程见附件3),实现闭环管理。

    此次划转时间紧、任务重、要求高,各级税务、财政、人防、人民银行等部门要密切协作,加强配合,建立常态化的沟通协调机制。划转工作中遇到各种问题,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反馈,确保平稳有序完成划转任务。


    附件:1.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缴费人信息

    2.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划转交接备忘录

    3.互联互通实现前增量信息传递流程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

    2020年12月29日



    1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缴费人信息.xls


    3互联互通实现前增量信息传递流程.doc


    2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划转交接备忘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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