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普法】最新!全省人防领域行政执法最佳实践案例公布,杭州市申报案例入选!


发布时间: 2024- 07- 17 10: 10

信息来源: 发展规划处 平保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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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经基层申报、联合推荐、研究评审等程序,浙江省国防动员办公室、浙江省司法厅确定10项案例为2023年全省人防领域行政执法最佳实践案例,并予以公布。其中,杭州市国防动员办公室联合杭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西湖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申报的杭州市某公司侵占人防工程案入选。

今天,

我们来了解一下

杭州市入选的

全省人防领域行政执法最佳实践案例

《杭州市某公司侵占人防工程案》


案情介绍

2023年8月,杭州市国防动员办公室平保中心行政执法人员在日常监督巡查中发现,当事人杭州市某公司将某项目人防工程部分区域分隔改造为厨房、员工餐厅、CT室等功能房间,使用面积1130平方米,存在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违法行为。

根据《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条例》等有关规定,平保中心行政执法人员整理证据材料12项移送市执法局。市执法局根据属地管理原则指定西湖区执法局办理,并落实专人跟进业务指导。

9月,西湖区执法局完成情况复核,作出立案决定。10月,西湖区执法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第(一)项以及《浙江省人民防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13项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警告并处以罚款人民币3.5万元的处罚决定。处罚决定送达后,当事人按时缴纳了罚款。案件于11月份结案。

主要举措

筑牢基础 高效协同 

自“大综合一体化”行政执法改革以来,市国动办和市执法局坚持优化、凝聚合力,协同高效一体推进人防领域综合行政执法事项。

一是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市区两级国动办和执法局定期开展执法改革推进联席会议,构建联合会商机制,明确执法工作要求、执法检查重点、案件移送节点,实现信息对称、沟通顺畅、衔接有序。

二是定期组织学习交流。多渠道沟通法规政策标准、执法处置程序、相关典型案例,多维度交流调查取证策略、案件事实认定、处罚裁量应用,不断提升两支队伍执法能力。

三是定期开展联合检查。落实优化营商环境要求,将重点监管项目和单位列为联合检查对象,制定每月联合检查目录清单,结合行业信用推进“综合查一次”,形成监管合力,提升联合监管效率。

固化证据 快速反应

本案中杭州市国防动员办公室执法人员第一时间采用照片、视频记录、勘验笔录等方式固化证据,明确违法主体和违法事实,作出《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第一时间整理案源移送材料,提出处罚建议经法制审查后,按程序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

市执法局第一时间核对材料,明确指定管辖意见;西湖区执法局第一时间核对移送材料,完成现场勘查和情况复核,作出立案决定,开展调查取证笔录等查处工作。

案件查处期间市国动办主动跟进,第一时间响应执法部门协助请求,及时有效提供人防领域技术支撑,监督推进整改落实,协同保障案件顺利办结。

成效影响

本案查处办结,及时恢复了人防工程的正常使用管理。同时,两个部门的执法人员在开展行政检查和行政处罚过程中,坚持持续对相关人开展普法教育,宣传人民防空相关法律法规及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专业知识,提高当事人守法意识和违法必究的社会预期。

普法小课堂

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是指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违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九条:国家保护人民防空设施不受侵害。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侵占人民防空设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七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进行影响人民防空工程使用或者降低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能力的作业,不得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和倾倒废弃物,不得在人民防空工程内生产、储存爆炸、剧毒、易燃、放射性和腐蚀性物品。

罚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一)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

(二)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

(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

(四)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后拒不补建的;

(五)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的;

(六)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拒不改正的;

(七)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的。

人民防空为人民

人防工程为战而建

是战时的生命保护伞

让我们一起守护地下长城

对身边的人防工程多留意一眼

如果发现存在以上禁止行为

请向当地国防动员部门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