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网不漏 违者必罚——上城区查处一起降低人防工程防护能力案
发布时间: 2024- 08- 27 14: 52
信息来源: 肖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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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防工程是国家防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不仅战时能够保障战备物资和人民生命的安全,平时也是应急演练、防灾教育的重要场所,服务经济建设和群众的生产生活。然而由于部分单位和个人人防意识不强,人防工程违法行为依然存在。近期,上城区国动办工作人员联合街道人武部在检查中,查处一起危害人防工程安全,降低人防工程防护能力的案件。
【案情回顾】
2024年5月10日,上城区国动办在检查中发现某商务大楼人防工程存在改造框架柱、底板开孔,破坏人防工程结构,危害人防工程安全,降低人防工程防护能力的违法行为。工作人员随即现场开出整改通知书责令当事人限期整改。
由于情节较为严重,上城区国动办将该线索移交至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在接到案件移送函后,于5月23日立案调查。经查明,涉事单位某餐饮娱乐有限公司在2024年4月装修娱乐经营场所时,改造防空地下室框架柱,在人防底板开孔。其行为违反《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构成危害人防工程及设施安全或者降低人防工程防护能力行为的违法行为。
7月16日,上城区国动办及综合行政执法局工作人员经现场复查,确认涉事单位已改正了违法行为。8月12日,上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向涉事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以“危害人防工程及设施安全、影响人防工程使用或者降低人防工程防护能力较重的”为裁量基准,对涉事单位给予警告,并处罚款贰万伍仟元整。
【普法课堂】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二十六条
禁止下列危害人民防空工程及设施安全或者降低其防护能力的行为:
(一)在危及人民防空工程安全范围内进行采石、取土、爆破、钻探、打桩、挖洞、开沟等降低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能力的作业;
(二)在人民防空工程机动车辆进出和正常使用的范围内设置障碍或者新建建筑物、构筑物;
(三)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放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
(四)毁损人民防空工程孔口的防洪、防灌设施,堵塞或者截断人民防空工程的进排风竖井或者管道;
(五)其他危害人民防空工程及设施安全或者降低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能力的行为。
该案件将对各人防工程维保单位及个人具有一定的警示教育作用。人防安全是关系国家安全的大事,是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可靠保障,自觉维护人防工程安全人人有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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