铭记历史强意识,9月18日杭州将试鸣防空警报
发布时间: 2025- 09- 12 16: 51
信息来源: 市国动办(市人防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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尖锐的警报声划破长空,既是对往昔峥嵘岁月的深情回望,更是对未来和平安宁的庄严承诺。依据《浙江省防空防灾警报试鸣制度》规定,杭州市将于9月18日上午统一开展防空警报试鸣活动。

试鸣期间,全市将依次播放预先警报、空袭警报和解除警报三种信号,每种信号均有明确区分:预先警报鸣36秒、停24秒,循环3次,时间三分钟,提示市民做好应急避险准备;空袭警报鸣6秒、停6秒,循环15次时间三分钟,警示空袭风险,需立即进入防护状态;解除警报连续鸣响3分钟,宣告警报解除,可有序恢复正常活动。市国动办提醒,试鸣信号将通过全市警报终端同步播放,市民无需恐慌,只需注意倾听并辨识信号类型,以便在真实紧急情况下快速反应。
9月18日防空警报试鸣活动,不仅是对全市警报系统战备状态的一次全方位“体检”,更是一堂生动且深刻的全民国防教育课。试鸣活动通过模拟紧急状态下发放防空警报信号,助力市民熟悉各类警报信号的识别与应对流程,强化“居安思危”的忧患意识,让“铭记历史、珍爱和平”的理念融入市民的日常生活。
为保障试鸣活动顺利推进,市国动办精心谋划、周密部署,制定了详尽的方案。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对警报设施进行全面细致的检修调试,确保设备运行稳定可靠。同时,联合社区、学校、企业等开展全方位的前期宣传工作,通过张贴公告、媒体发布、短视频科普等多样化形式,广泛普及试鸣信息,重点向新市民、学生群体深入讲解警报信号含义及应对措施。
市国动办呼吁广大市民积极参与社区、单位组织的演练,熟练掌握疏散掩蔽、自救互救等实用技能,携手提升城市整体抗风险能力,共同守护我们的美好家园。
浙江省防空防灾警报试鸣制度
第一条 为检验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的战备性能,保持防空防灾警报的灵敏、有效,增强全民国防观念和防空防灾意识,提高全社会防灾减灾和应急避险能力,促进防空防灾一体化建设,根据《浙江省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41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利用人民防空警报系统发放防灾警报信号的通知》(浙政办发〔2009〕77号),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防空防灾警报试鸣采用音响、电视、广播、公共通信、网络等形式发放警报信号。
第三条 每年5月12日“防灾减灾日”为全省防灾警报统一试鸣日。
每年9月18日为全省防空警报统一试鸣日。
第四条 防空警报试鸣的音响信号为:预先警报(鸣36秒,停24秒,反复3遍,时间3分钟);空袭警报(鸣6秒,停6秒,反复15遍,时间3分钟);解除警报(连续鸣响,时间3分钟)。
防灾警报试鸣的音响信号为:警报信号(鸣60秒,停30秒,反复两遍为1个周期,时间3分钟);解除信号(连续鸣4分钟)。
电视、广播、公共通信、网络等形式的信号由设区市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规定。
防空警报试鸣信号发放次序为:预先警报-空袭警报-解除警报。
防灾警报试鸣信号发放次序为:警报信号-解除信号。
第五条 全省防空防灾警报统一试鸣,由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各设区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省要求组织实施本级及所属县(市、区)警报的统一试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可增加试鸣次数。负责组织实施的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于试鸣日15日前将试鸣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 防空防灾警报试鸣,应当在试鸣5日前,利用公众媒体公告试鸣的时间、范围、信号、形式等。
第七条防空防灾警报试鸣后,负责组织实施的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于5个工作日内,将试鸣的基本情况报上一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
第八条各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防空防灾警报信号有关知识的宣传普及工作。
第九条各设区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制度制订防空防灾警报试鸣工作规程。
第十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浙江省防空防灾警报试鸣制度》(浙人防办〔2009〕10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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