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国防动员办公室

杭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杭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的政策解读(文字解读)
    发布日期: 2020- 01- 02 浏览次数:

    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及省市相关规定,杭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办对2019年6月30日前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集中清理,公布了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现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为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深化法治政府建设,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72号)第四章规定和《杭州市建设法治政府(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全市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杭依办〔2019〕7号)工作部署,结合我市人民防空工作实际,对2019年6月30日以前制发的13件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本次清理将以下内容列为重点:与“放管服”、“最多跑一次”、商事制度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等改革决定不一致的有关规定,机构改革后有必要修改或者废止的规定,以及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家的方针政策,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规定。

    二、制定依据

    《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制定机关应当每隔两年对本机关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组织全面清理;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及时修改或者废止。制定机关全面清理行政规范性文件后,应当及时公布继续有效、拟修改、废止和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三、起草过程

    从2019年7月下旬开始,经过前期调研论证、征求有关部门和人防系统意见,整理汇总了《市人防办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意见建议表》,11月6日起清理结果(征求意见稿)在杭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网站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截至11月12日,未收到意见建议反馈。在此基础上,形成了清理结果(审议稿)并通过了合法性审核和市人防办党组会议集体审议。

    四、主要政策措施

    根据相关改革措施以及上位法修改、废止情况,逐项研究梳理,确保应改尽改、应废尽废;行政规范性文件的主要内容与上位法相抵触的,或与上级改革决策相抵触的,予以废止;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部分内容与上位法不一致的,或与上级改革决策不一致的,予以修改。坚决杜绝行政规范性文件存在“故意放水”、降低标准、管控不严等问题。

    通知正文介绍了市人防办对2019年6月30日以前制发的13件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的结果,其中:继续有效的4件,拟修改(暂时保留)的1件,宣布失效和废止的8件。明确本次清理宣布失效和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再作为市人防办行政管理的依据。

    通知附件为:市人防办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13件)。

    五、适用范围

    本清理结果通知适用于杭州市范围内人防行政管理行为。

    六、施行时间

    本通知2020年1月3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七、解读机关及解读人

    解读机关:杭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平战结合处(政策法规处)

    解读人:周巍

    联系方式:87265663/177580182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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