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国防动员办公室

杭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杭州市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建设管理实施办法(试行)》修改意见采纳情况汇总表
    发布日期:2021-09-01 浏览次数:

    2020年10月29日至11月27日,在杭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门户网站公开征求社会意见(网址:http://rf.hangzhou.gov.cn/art/2020/10/28/art_1658924_58826310.html),期间共收到反馈意见10条,其中采纳意见5件,部分采纳3件,未采纳2件。

     

    序号

    单位名称

    意见建议和内容

    采纳情况

    1

    上城区人防办

    1.细则中第九条“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安装竣工后,区、县(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上级有关规定组织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于7个工作日内将验收文件报上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与上位法不符。上位法《浙江省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管理办法》第十条中明确组织验收的主体单位为建设单位,而不是区、县(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

    2.细则中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迁移人民防空警报设施,不得随意改动、损坏警报设施的部件和线路。确需拆除、迁移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的,必须报经县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有关规定易地重新安装,拆除、迁移情况应当报市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拆除和重新安装警报设施的费用,由提出拆除、迁移要求的单位或个人承担。”与上位法不符。上位法第十二条中已明确警报器确需拆除、迁移时的相关流程是申报单位(个人)和安装相关设施的人民防空主管部门需签订重新安装协议,但细则中未对签订重新安装协议作要求。细则中“确需拆除、迁移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的,必须报经县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考虑到当前我区警报设施安装单位均为市人防办,且警报设施也属市人防办固定资产,我局代为维护管理,只具备使用权并不具备处置权,因此“确需拆除、迁移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的,必须报经县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合理性存疑。

    3.细则是对《浙江省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管理办法》的补充及细化,如细则在第六条、第七条等条例中对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层级进行了细化及明确,但是在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九条中未对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层级进行明确。

    1.已采纳。

    2.已采纳。

    3.未采纳。市、县两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都有所涉及,不予区分。表述与《浙江省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管理办法》保持一致。

    2

    下城区人防办

    无意见


    3

    江干区人防办

    细则中第九条“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安装竣工后,区、县(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上级有关规定组织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于7个工作日内将验收文件报上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与上位法不符。上位法《浙江省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管理办法》第十条中明确组织验收的主体单位为建设单位,而不是区、县(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

    已采纳

    4

    拱墅区人防办

    1.第9、11、12、13条涉及备案等工作需要明确具体流程;

    2.第15、19条中因气象、广播、电视系统等部分业务为市直管,无法履行相关要求,应如何落实责任?

    1.未采纳。具体备案流程不在管理办法中明确。

    2.已采纳。市直管业务由市级落实责任。

    5

    西湖区人防办

    无意见


    6

    滨江区人防办

    无意见


    7

    萧山区人防办

    无意见


    8

    余杭区人防办

    1.是否可以增加警报安装依据的条款,以及向被安装单位出示安装依据并落实安装相关流程的条款。现在都是口头解释说明,遇到不配合的则难以安装。

    2.是否可以增加有关警报设施日常管理维护的经费来源及必要性的条款。

    1.未采纳。《浙江省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管理办法》规定,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的安装,有关单位和个人应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扰。

    2.已采纳。已在第六条中明确警报设施日常管理维护的经费来源。

    9

    富阳区人防办

    1.第16条内容与《浙江省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管理办法》第14条相违背。

    2.第17条未明确表彰和奖励实施主体及资金保障来源。

    3.建议删除第22条,首先当前人民防空警报设备信号还包含灾情信号,其次人民防空警报信号具体发放内容不属于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建设管理范畴。

    未采纳。1.实施办法中第16条更具操作性,且没有与上位法产生冲突。2.市财政局已反馈不能进行奖励。3.继续保留警报信号的内容。

    10

    临安区人防办

    建议增加“人民防空警报采取社会化管理,按照劳务派遣费用标准,给予警报管理员经费补助。”

    未采纳。无上位法依据。已在第六条中明确警报设施日常管理维护的经费来源。

    11

    桐庐县人防办

    无意见


    12

    淳安县人防办

    无意见


    13

    建德市人防办

    无意见


    14

    钱塘新区建设局

    无意见


    15

    市委组织部

    无意见


    16

    市发改委

    无意见


    17

    市教育局

    无意见


    18

    市科技局

    无意见


    19

    市公安局

    无意见


    20

    市民政局

    无意见


    21

    市财政局

    对第十七条“建立表彰奖励制度。对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维护管理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表彰和奖励。”建议改为“建立表彰制度。对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维护管理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表彰。”

    已采纳

    22

    市规资局

    无意见


    23

    市生态环境局

    无意见


    24

    市建委

    无意见


    25

    市城管局

    无意见


    26

    市交通运输局

    无意见


    27

    市林水局

    无意见


    28

    市农业农村局

    无意见


    29

    市文广旅游局

    无意见


    30

    市卫健委

    无意见


    31

    市应急管理局

    无意见


    32

    市国资委

    无意见


    33

    市市场监管局

    无意见


    34

    市商务局

    因商场、超市的显示屏均为企业所有,商业化运作,政府部门无法硬性规定播放内容。故第十九条建议改为:商务部门指导商场、超市利用显示屏传递、发放防空警报信号和信息。

    已采纳

    35

    市机关事务局

    无意见


    36

    杭州消防救援支队

    无意见


    37

    市气象局

    无意见


    38

    市数据资源局

    无意见


    39

    市无线电管理局

    无意见


    40

    杭州警备区

    战备建设处

    无意见


    41

    武警杭州支队

    无意见


    42

    市委警卫局

    无意见


    43

    国网杭州供电公司

    无意见


    44

    铁塔杭州分公司

    建议根据人防警报保障计划,增加互联网系统,制定传递人民防空信号的方案。

    已采纳

    45

    电信杭州分公司

    无意见


    46

    移动杭州分公司

    无意见


    47

    联通杭州分公司

    无意见


    48

    邮政杭州分公司

    无意见


    49

    市城投集团

    无意见


    50

    华数集团

    无意见


    51

    市地铁集团

    细则第十条中“建设主体必须将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的安装纳入工程建设施工方案。”建议修改为“建设主体必须将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的安装纳入工程建设方案。”

    已采纳

    52

    铁路杭州办事处

    无意见


    53

    共青团杭州市委

    无意见


    54

    市总工会

    无意见


    55

    市红十字会

    无意见


    56

    市军民融合办

    无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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